2005年9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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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巧选案由 证据“变”为己用
宛枫

  事情经过
    今年3月,薛女士年近花甲的母亲杨老太乘坐某长途客运公司的卧铺大客车从老家来北京。
    当晚10时许,车上的人发现杨老太不见了,其座位旁的车窗半开着。后人们在路上找到杨老太时,她已命归黄泉。
    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因为当时没有人看到杨老太是怎么摔下车的,所以交警推测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杨老太身体伸出窗外,导致掉下车摔死,事故责任由死者全部承担。
    薛女士得知后不服,以某长途客运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杨老太购票乘坐被告之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将杨老太安全送到目的地之义务。
    杨老太在乘车途中掉下汽车死亡时,没有人亲眼目睹事故发生过程,因而交警以推测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不足以证明杨老太之死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被告应承担杨老太之死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杨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分析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三种,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既可以打侵权官司,也可以打违约官司。
    如果原告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应举证证明被告对死者掉车死亡有过错。但原告很难举出这样的证据,而被告却能举出交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进而使原告处于举证不能的位置。
    如果原告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必须放弃精神损害赔偿。但好处是只要能证明被告违约就行。交通部门的鉴定恰好可以证明死者掉下车的死亡事实,证明被告违约,同时被告难以找出免责事由,从而使被告处于举证不能的位置。
    在本案中,原告选择后一种诉讼,无疑是正确的。